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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执结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8年9月9日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吴某,男,1972年3月21日生,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张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锦太民北权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