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执结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8年9月9日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吴某,男,1972年3月21日生,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张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锦太民北权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