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印昌与陈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印昌,陈广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325号原告:陈印昌,男,194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陈广全,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陈印昌与被告陈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陈印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印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印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印昌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