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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印昌与陈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印昌,陈广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325号原告:陈印昌,男,194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陈广全,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陈印昌与被告陈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陈印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印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印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印昌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