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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德州泰硕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德克鼓风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泰硕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德克鼓风机有限公司,德州市隆旺食品有限公司,王宏宇,马宁,温莲,王世明,王会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839号申请人:德州泰硕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同力。被申请人:山东德克鼓风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文祥。被申请人:德州市隆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宇。被申请人:王宏宇。被申请人:马宁。被申请人:温莲。被申请人:王世明。被申请人:王会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克鼓风机有限公司、德州市隆旺食品有限公司、王宏宇、马宁、温莲、王世明、王会云名下价值60万元财产。申请人德州泰硕机械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克鼓风机有限公司、德州市隆旺食品有限公司、王宏宇、马宁、温莲、王世明、王会云名下价值60万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庆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