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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28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罗祖友与被告刘志康、成都市聚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祖友,刘志康,成都市聚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855-3号原告:罗祖友,男,汉族,1944年8月生,住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刘志康,男,汉族,1953年8月生,住南充市顺庆。被告:成都市聚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梁杰,董事长。原告罗祖友与被告刘志康、成都市聚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罗祖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祖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罗祖友负担。审 判 长  谢晓玲人民陪审员  何 英人民陪审员  张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