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学来与苏土建、李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来,苏土建,李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259号原告:王学来,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信成,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民,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土建,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晓萍,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王学来与被告苏土建、李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信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土建、李晓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苏土建立即向原告清还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25300元(按月息2%暂计至2017年3月15日止,要求付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李晓萍对被告苏土建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苏土建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月息2%。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款项,但被告却不按约定还款,其间仅支付部分利息。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晓萍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未作答辩。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借条、个人客户收付款回单。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31日,被告苏土建向原告借款7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及逾期利息。当天,原告通过案外人李飞雪的银行账户将借款7万元汇给被告苏土建,被告苏土建出具借条确认收到该笔借款。被告苏土建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未能再继续支付。2015年12月19日,被告苏土建在借条上作出书面承诺:“以上借款从2016年3月还2万元,余下借款从2016年6月份开始还,每个月还壹万元,直到还清为止。”因被告苏土建未能还款,原告遂于2017年3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苏土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苏土建未能按照约定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本金,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能再继续支付利息,也未能履行2015年12月19日作出的还款承诺,已构成违约。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苏土建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何时办理结婚登记及有无办理过离婚登记,故无法确认案涉借款是否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原告主张案涉借款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被告李晓萍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土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学来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学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1.25元,原告王学来已预交,由被告苏土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