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执72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玉宝、刘红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宝,刘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72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玉宝,男,1960年9月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刘红旗,男,1958年3月4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刘玉宝与被执行人刘红旗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玉宝与被执行人刘红旗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