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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邦胜与肖安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邦胜,肖安风,吴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415号原告:孙邦胜。被告:肖安风。被告:吴瑶。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孙邦胜诉被告肖安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邦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邦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邦胜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