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邦胜与肖安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邦胜,肖安风,吴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415号原告:孙邦胜。被告:肖安风。被告:吴瑶。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孙邦胜诉被告肖安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邦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邦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邦胜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