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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7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爱凤、焦得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爱凤,焦得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70之一号申请人王爱凤,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张英民,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焦得顺,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人王爱凤与被申请人焦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爱凤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焦得顺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申请人王爱凤自愿以其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提供担保。后本院将上述房产予以查封,并将担保的存款予以冻结。现被申请人已将所借款项偿还完毕,故申请人王爱凤向本院递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一份,要求解除被申请人焦得顺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措施;解除申请人王爱凤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爱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焦得顺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措施;二、解除申请人王爱凤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