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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龚伟旋与梁杜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伟旋,梁杜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民初948号原告:龚伟旋,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梁杜渊,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原告龚伟旋诉被告梁杜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伟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杜渊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伟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笔迹鉴定费40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4日,被告梁杜渊向法院起诉原告不收取开平市xx区xx路xx号xx广场x幢x楼D11铺位的租金,并提供了租赁押金收据一份,2016年3月、4月、5月等月份的交租收据作为凭证。但原告于2015年5月将D11商铺交回给开平市xxx酒店有限公司,之后就再没有收取过D11商铺的租金和电费。原告也向被告梁杜渊说明D11商铺往后的租金由被告直接交付给开平市xxx酒店有限公司。据了解,开平市xxx酒店有限公司每月月初都有向D11商铺发放租金和电费通知单。对于被告梁杜渊提交的租金收据凭证,原告不认可是本人签字出具的,并提出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鉴定费用为4040元,并由开平市xxx酒店有限公司代为预付了鉴定费用。现依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2017年2月20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6年5月3日《收据》中收款人处“龚伟旋”签名字迹与龚伟旋签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笔迹鉴定费用由被告支付,由被告梁杜渊直接返还给开平市xxx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梁杜渊未作答辩。原告龚伟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梁杜渊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梁杜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核证,原告龚伟旋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原告龚伟旋陈述的事实,以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争议事实查明如下:梁杜渊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起诉龚伟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783民初1585号],庭审中,龚伟旋对梁杜渊提供的2016年5月3日《收据》中“龚伟旋”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并预交鉴定费4040元。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其于2017年2月20日出具(粤南[2017]文鉴字第xx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2016年5月3日《收据》中收款人处‘龚伟旋’签名字迹与龚伟旋签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本院认为:本案应为追偿权纠纷。龚伟旋于(2016)粤0783民初1585号案件中对梁杜渊提交的2016年5月3日《收据》中“龚伟旋”的签名有异议,其申请笔迹鉴定并预付司法鉴定费4040元。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该《收据》中落款处“龚伟旋”签名与龚伟旋签名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规定,梁杜渊作为提供《收据》的一方当事人,对《收据》的真伪及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经鉴定《收据》中落款处的“龚伟旋”的签名非龚伟旋本人签名,且梁杜渊未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及申请重新鉴定,因此,鉴定费4040元最终应由被告梁杜渊负担。故原告龚伟旋请求被告梁杜渊返还笔迹鉴定费404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原告龚伟旋表示该4040元鉴定费由案外人开平市xxx酒店有限公司代付,但原告龚伟旋收取该鉴定费后可直接返还给开平市xxx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梁杜渊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杜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鉴定费4040元给原告龚伟旋。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杜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雪银谭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