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与席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财保46号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华建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立新,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席伟,男,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席伟银行存款144161.7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席伟银行存款144161.73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梦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