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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蔡跃华邓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邓竣,蔡跃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1247号原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225747497502Y,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浓荫路气象坡1至6幢。法定代表人:曾宪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蕾,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靓瑾,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竣,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住址不详。被告:蔡跃华,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住址不详。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峰,重庆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蔡跃华、邓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