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连生与太原市五福陵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生,太原市五福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525号原告王连生。委托代理人展鹏飞,山西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五福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后沟村。法定代表人吴忠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大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生与被告太原市五福陵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生于2017年6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连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43元,由原告王连生负担。审 判 长 赵 岩人民陪审员 郭春霞人民陪审员 孙秋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