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青、孙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青,孙晓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776号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南农商行),住所地:陕西省商南县滨河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何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男,系商南农商银行清油河支行行长,特别代理。被告:何青,男,汉族,农民。被告:孙晓霞,女,汉族,农民,系何青妻子。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青、孙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