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朱峰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朱峰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649号原告: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立霞。被告:朱峰,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乾安县。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朱峰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