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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张永锋受理费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44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张永锋,女,成年。原告彭春红诉被告张永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二庭于2017年1月11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永锋交纳案件受理费9973元。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张永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已于(2016)粤0105执6372号案中将被执行人张永锋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4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剑峰审判员  李 琼审判员  邝毅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嘉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