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6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就好与李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就好,李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167号原告:陈就好,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秩筹,广东昊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燕,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原告陈就好与被告李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就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就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