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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傅祥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祥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378号罪犯傅祥滋,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尤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傅祥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对被告人傅祥滋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傅祥滋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三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8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毅、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傅祥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傅祥滋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3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792.5分,获4次表扬。2017年2月9日向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祥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云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蔡柏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