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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金凤与王党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凤,王党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046号原告:李金凤,女,195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红,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王党正,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飞,男,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弯弯,女,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金凤诉被告王党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金凤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金凤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磊审 判 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珑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