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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淄博汇隆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汇隆置业服务有限公司,魏凯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4991号原告:淄博汇隆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2169号,组织机构代码76480747-X。法定代表人:于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魏凯凯,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淄博汇隆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2015年4月16日作出判决。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9月21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2017年2月26日向原被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的传票被以“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为由退回。2017年3月9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原被告收到开庭传票。2017年6月13日,原告淄博汇隆置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淄博汇隆置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0元,由原告淄博汇隆置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爱民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人民陪审员  徐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