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县福、林燕英等与江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县福,林燕英,江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725号原告:王县福,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林燕英,女,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芳,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春,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王县福、林燕英与被告江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县福、林燕英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