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县福、林燕英等与江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县福,林燕英,江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725号原告:王县福,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林燕英,女,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芳,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春,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王县福、林燕英与被告江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县福、林燕英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