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梁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379号原告:梁某,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高某,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梁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