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赵建国与被告曲根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曲根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634号原告:赵建国,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常乐镇后涧村*组居民。被告:曲根贞,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陆县交通局清宛小区***室。原告赵建国与被告曲根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赵建国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赵建国负担。审判员 刘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