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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赵建国与被告曲根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曲根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634号原告:赵建国,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常乐镇后涧村*组居民。被告:曲根贞,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陆县交通局清宛小区***室。原告赵建国与被告曲根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赵建国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赵建国负担。审判员  刘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