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6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6190胡庄飞与王振峰、林允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庄飞,王振峰,林允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190号原告胡庄飞,男,1943年2月9日生,住江苏省泗阳县。委托代理人谢美,系原告胡庄飞儿媳。被告王振峰,男,1984年1月12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凤林,苏州市姑苏区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郁金芹,苏州市姑苏区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允银,男,1977年9月15日生,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城4号18楼1804、1805、1806室。负责人刘晓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晟晟,系公司员工。原告胡庄飞与被告王振峰、林允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庄飞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庄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庄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庄飞负担。审判员 张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