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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1民初691号原告:梁某,性别:××,××族。被告:任某,孝义市居民。原告梁某与被告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任某于2016年4月向原告梁某借款6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给付,现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任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被告任某出具的借据一支;2.微信红包转账记录一份。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任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原告梁某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载明:“今借到梁某现金陆仟元整,任某,2016年4月26日”。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微信红包方式归还原告200元,剩余5800元至今未归还。现原告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任某向原告梁某借款6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在案为凭,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法律赋予的抗辩权,被告任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以微信红包方式归还200元,故此款应予以剔除,被告尚应归还原告欠款5800元。综上所述,被告任某应归还原告梁某借款5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某归还原告梁某借款5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霍可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郭俊剑书 记 员 赵变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