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执1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小江、薛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小江,薛长青,薛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肖小江,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现住江西省峡江县(赣粤高速互通口)。被执行人薛长青,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现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薛志华,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肖小江与被执行人薛长青、薛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薛志华银行存款277348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薛志华银行存款277348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