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左思义、赵文彪与李清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思义,赵文彪,李清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247号原告:左思义,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彪,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4日。原告:赵文彪,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4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李清容,女,汉族,生于1951年6月25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左思义、赵文彪与被告李清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左思义、赵文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思义、赵文彪自愿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思义、赵文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左思义、赵文彪负担。审判员 罗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