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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终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鹏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68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鹏,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商南县。2009年9月3日因犯抢劫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1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荣华,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粤01刑初2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高鹏和同伴在广州市黄埔区东区火村花厅岗荔街65号川菜馆吃饭时因故与被害人江某1等人发生口角。争吵中被告人高鹏拿出折叠刀架在蒋某2的脖子上威胁对方,后在他人的劝说下分开。随后,被告人高鹏走出菜馆门口时再次与被害人江某1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高鹏持折叠刀捅刺被害人江某1左胸部位二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江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1系因左胸部受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015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高鹏投案自首。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审讯录像、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高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高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高鹏上诉提出: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其具有自首情节,本案事先并无预谋,被害人一方人多势众,先后两次挑衅导致双方发生冲突,事出有因,情节轻微,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量刑偏重。高鹏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一方在餐馆内的矛盾已平息、且上诉人已走出餐馆准备离开时,再次冲到餐馆门口殴打上诉人激化矛盾而引发,被害人一方有一定过错,上诉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上诉人得知被害人受伤死亡后,曾先后逃跑辗转多地,最终放弃出逃而自首,且稳定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深刻悔罪表现;上诉人表示将竭尽全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20时许,上诉人高鹏和同伴在广州市黄埔区东区火村花厅岗荔街65号川菜馆吃饭时因故与被害人江某1等人发生口角。争吵中高鹏拿出折叠刀架在蒋某2的脖子上威胁对方,后在他人的劝说下分开。随后,高鹏走出菜馆门口时再次与被害人江某1发生争吵,期间,高鹏持折叠刀捅刺被害人江某1的左胸部二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江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1系因左胸部受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015年12月18日13时许,高鹏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立破案、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4日20时30分许,被害人江某1在广州市黄埔区东区火村岗荔街65号川菜馆内吃饭时,与在川菜馆内吃饭的另外几名男子发生口角,后被该几名男子殴打受伤,送医救治过程中死亡。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接到报案后,决定立案侦查。2015年12月18日,高鹏在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公安局石岛分局投案自首。2、上诉人高鹏的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高鹏于2009年9月3日因犯抢劫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1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3、被害人江某1的户籍、死亡医学证明,证实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及死亡的时间。(二)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刑警大队制作的穗公萝(刑技)勘〔2015〕1268号《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东区火村岗荔街65号川菜馆。现场提取了血迹、烟蒂、纸巾若干。高鹏对现场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火村岗荔街65号门口、扔弃刀具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火村岗荔街65号门口前的池塘均作了辨认。(三)鉴定意见1、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萝公(司)鉴(尸)字〔2015〕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照片证实:(1)尸表检验:死者尸体左面部见9.0cm创口,创缘整齐。左胸部腋前线平第四肋处见2.8cm×1.2cm创口,创缘整齐;左腋后线平第四肋处见2.7cm×0.7cm创口,创缘整齐(注:该两处刀伤系贯通伤)。(2)鉴定意见:死者江某1系因左胸部受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萝公(司)鉴(伤)字〔2015〕6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伤者蒋某1左颈部2.5cm线形表皮剥脱,蒋某1的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3、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萝公(司)鉴(DNA)字〔2016〕42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1)“方桌上1号纸巾”、“方桌上2号纸巾”、“门口台阶上2号纸巾”、“方桌下31号标牌处筷子”共检出三个不同女性的生物成分,排除来自曾某、江某4,其中“方桌上1号纸巾”和“门口台阶上2号纸巾”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同一女性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方桌下16号标牌处烟蒂”检出一个男性的生物成分,排除来自江某1、高鹏及杨某。(2)“方桌下18号标牌处筷子”、“方桌下29号标牌处筷子”上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杨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3)“方桌下21号标牌处烟蒂”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高鹏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4)“门口台阶上1号纸巾”的红色斑迹处、“门口1号标牌处血迹”、“门口11号标牌处血迹”、“圆桌旁椅子上37号标牌处血迹”均检出人血,来自江某1的可能性均大于99.99999999%。(5)“死者江某1指甲”上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江某1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6)在排除同卵双胞胎的前提下,死者江某1是江某4生物学父亲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四)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5年12月4日晚上18时左右,有一帮招商物流的人员到我们川菜馆吃饭,当时他们来了大概二十多个人,开了两座台吃饭。到了当晚20时许,他们那帮人在这期间陆陆续续走了只剩下一桌人,大概剩下六七个人。这时有另一帮人进来,具体有多少个人我没留意,当时那帮人说有五个人,但后来陆陆续续有人来和走,我也不知道有多少人。我当时进去配菜去了,后来给他们上菜后,我就到厨房忙我们自己吃的晚饭。忙完我就走到门口,当时大概是21时许,这时我看到有人在餐馆里吵架,很快,吵架的那帮人就吵出来餐馆门口。我看到是招商物流那帮人里的人与后来进来的那帮人中的人吵架,他们出来还在吵,很快就见到吵架的男子不知从哪里拿出一把小刀,与跟他吵架的一名招商物流的男子推拉一起,旁边有吵架两帮人的一些人在劝架,很快他们就分开了。当时场面很乱,我也没看到那拿刀的男子捅伤人,只是后来,那名吵架的招商物流的男子进了我的餐馆,而另一帮人就走了,具体去哪里我不知道。后我进去,就见到吵架的招商物流的男子躺在凳子上,凳子上有血,地上也有血,当时我就叫招商物流的其他人打120,他们中有人就打120。接着,招商物流的两个人和我丈夫就踩三轮车送那名受伤的男子去附近的卫生站,后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没多久,不知是谁报警,警察就来了。被捅伤的男子是短发,个子不是很高,中年人,穿着有“招商物流”字样的衣服。拿刀捅伤人的那名男子中等身材,从背影看有点胖,其他特征我讲不清。我看到捅伤人的那男子手中拿的刀尖很尖,刀首有点弯,其他没有看见。2、证人伍某的证言:2015年12月4日晚20时许,我在厨房忙着。忽然听到外面大厅里有桌椅碰撞的声音,于是我就跑出大厅。当我到大厅时看见外面两桌客人在互相推搡。其中一桌客人是招商物流的工人,另外一桌客人也是曾经来过的。于是我就拦着一个比较冲动的年轻人,因为当时他情绪比较激动,还声称要打招商物流的人,并拼命向招商物流的人那边冲。我对那名年轻男子说,招商物流的人喝了酒,让他多包涵。他说这不关我的事,并且让我走开,他要去打招商物流的人,并把他推出门外。我把那个年轻人推出去后,招商物流也有人出来陆续和那个年轻人争吵。我怕双方打起来,就反手隔开了招商物流的人,并继续把那个年轻人往外推。当我把那个年轻人推开后,两方的人已经散开,所以我就走回餐馆。当我回餐馆时,招商物流有一名男子躺在椅子上,地面上有一大滩血。我当时就慌了。后来是招商物流的人用电话报的120。过了一会急救车还没来,有人就提议先把伤者送到附近的医院止血。我就和伤者的两个同事一起用三轮车把伤者载到福华门诊。但福华门诊关门了。于是我们又把伤者送到火村卫生室。到了火村卫生室,里面的医生帮伤者急救。急救了几分钟,医生就对我们说伤者已经没有心跳了。我没有看到伤者是如何被捅伤的。伤者好像是被捅到左肋部,具体我不清楚。我没看见伤人一方的人有什么工具。辨认笔录,经伍某辨认,指认出高鹏就是2015年12月4日晚在广州市萝岗区岗荔路65号川菜馆门口打伤招商物流那名男子的人。3、证人蒋某1的证言:2015年12月4日17点多,我和二十来个同事在黄埔区火村一个川菜馆吃饭,我们吃到19点多接近20点的时候,对方七八个男女就进来了,他们坐在我们旁边的那个桌子,他们先喝酒,后上了个烤鱼。我们这边边喝酒边聊天,可能是在饭馆,我们声音稍微大声了一点,对方有人用手机在打电话,就叫我们小声点,陈某说“可以啊”,我当时刚好随口一说说了个“操”字,比较大声。那个男子就冲过来用右手勒住我的脖子,左手用尖刀顶住我左边前方颈部,导致我的颈部出现两公分左右长的伤口,还大声问我“你想怎么样啊”,我没有说话,我同事赶紧把我拉开,那个男子也被对方的一些男女拉开,他应该是被对方其他人劝到店外,我在店里没有出去,对方一个女的站在店门口吵着说“你们说话太大声了”,我说“你们说话礼貌一点”。我们这边有的人到店外去了,有的人在店里,对方的人有的人到店外去了,有的人在店里。我现在没有印象谁出去了,但当我站在我们饭桌靠门位置,抬头看见江某1时,我看见他左边脸有一道十公分的刀伤,脸上有血,他靠在收银台和我们饭桌之间的凳子上,有点站不稳,慢慢坐下去,再倒在旁边的椅子上面。余某就打120急救电话,韦某、陈某、店老板开电动车把江某1送到村外面医院,发现那医院关门,韦某和陈某又送江某1到社区医院,后来听说江某1死了。4、证人余某的证言:2015年12月4日18时许,我们招商物流的同事在火村的川菜馆吃饭。我们陆陆续续一共来了19个人。到了大概20时许,就只剩下我、蒋某1、韦某、肖某、陈某、梁某、江某17个人在川菜馆吃饭。当时川菜馆里面只剩下两桌人。一桌是我们招商物流的,另一桌不认识的,大概六七个人吧。当时由于我们这方喝了酒,说话比较大声,隔壁桌有个在打电话,他就嫌我们太吵,就说了我们,叫我们不要那么大声。我们就把音量收小了,但隔了一段时间,我们喝了酒,大家都开心,声音不知不觉又高了。隔壁桌有个男子,就拿着刀冲向我们桌,当时我们同事都站了起来。那名男子跳到桌子上面,就用刀顶着蒋某1的脖子,我见到这种情况,我马上过去劝架,其中档口的男老板也过来帮忙劝架。我和那个男老板一起把那个拿刀的男子拉到店外面。后来我就一直劝那个拿刀的男子,就拉着他的手,说对不起,说他们那张桌的单我来买单,大家不要吵了。那个男老板也一直劝。后来江某1也走出来。我已经见那个男的情绪已经稳定下来,也没那么急了。后来江某1又跟那个男子说:“想要怎么样?”那个男子就直接冲向江某1,我们拉也没有拉住。那个男子和江某1互相厮打了起来,就被我们拉开了。之后隔壁桌的那些人就走了。江某1就走回饭店里面。隔了3-5分钟,我再走进饭店里面。就发现江某1坐在椅子上,留了很多血。之后我们同事就报警,又报了120。后来那个老板和韦某、陈某一起用饭店的三轮车将江某1送到火村医疗站。之后警察就到场。我只见到那名男子冲过去,怎么捅到的我没有看到。动作太快了。现场有监控录像,过程应该拍得很清晰。5、证人梁某的证言:2015年12月4日18时许,我们招商物流的同事在火村的川菜馆吃饭。当时川菜馆里面只剩下两桌人。一桌是我们招商物流的,另一桌不认识的,大概六七个人吧。他就嫌我们太吵,就说了我们,叫我们不要那么大声。我们就把音量收小了,但隔了一段时间,我们喝了酒,大家都开心,声音不知不觉又高了。隔壁桌有个男子,就拿着刀冲向我们桌,当时我们同事都站了起来。那名男子跳到桌子上面,就用刀顶着蒋某1的脖子,余某见到这种情况,马上过去劝架,其中档口的男老板也过来帮忙劝架。余某和那个男老板一起把那个拿刀的男子拉到店外面。我就没有跟出去了,但江某1就跟了出去,隔壁桌那些人也出去外面了。过了5分钟左右,江某1就走回饭店里面,坐在椅子上,就开始滴血了。后来发现他血越流越多,我们就报警和报120。后来那个老板和韦某、陈某一起用饭店的三轮车将江某1送到火村医疗站。之后警察就到场,我们也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6、证人陈某的证言:2015年12月4日下午5点多,我班的同事约定一起出去吃饭,当时就到了东区火村市场附近的一家川菜馆吃饭。可能我们喝多了,说话比较大声,刚进来吃饭的那桌人其中有一个人(不是拿刀那男子)在打电话,就叫我们不要那么大声,我们就答应他说没问题,之后我们继续喝,继续在吹水之类的。我们中就有个同事叫蒋某1,就跟我们说了句“我操”,隔壁那桌的人就以为是冲着他们说的,于是就有个人(大概二十七八岁,约165cm,讲普通话,短发,圆脸。给我照片我可以辨认出来)拿了一把刀架在蒋某1的脖子上,我们看到就急了,就起来劝架,隔壁桌的人也过来劝架。后来双方就被拉开了。当时人多比较乱,我就回座位坐下来,这时就看到江某1走到我右边座位坐下,接着整个人趴在他右边的同事大腿上,我同事立即用手抱住他。我当时看到他左脸有一条六七公分长的伤口,看脸上的伤就是刀伤,流着血。抱住他的同事也说江某1受伤了,大家快帮忙送医院。7、证人韦某的证言:2015年12月4日17时许,因为下班比较早,我们部门的同事说大家一起聚聚,大伙都同意了。然后部门的十来个人来到火村花厅一个鱼塘边的一间川菜馆吃饭,在川菜馆的一楼大厅开看了两桌。吃到约19时40分许,两桌陆续有人离开了,剩下的人合在一桌。我这一桌剩下我、余某、蒋某1、陈某,另外一桌剩下梁某、肖某、江某1及一名新员工(忘记了名字)。那名新员工喝醉趴在桌子上睡着了,我们七人在聊天。旁边一桌有一名男子正在打电话嫌我们聊天声音过大,打电话的男子(约40岁,身高约1.67米,体型微胖,短发,穿件灰色的衣服,一条牛仔裤)叫我们聊天声音小一点,陈某说可以,蒋某1就骂一句“操”。对方那桌有个男子从身上掏出一把匕首(一把单刃的折叠刀,刀刃约十厘米,刀尖是尖的,宽度约四厘米,刀柄是迷彩色的)过来用右手勒住蒋某1的脖子,左手把匕首架在蒋某1的脖子上,说“你想怎么样啊”,这时对方那桌过来两三名男子把拿匕首的男子拉开,我也把蒋某1拉开,对方那桌一个女的(约40岁,身高约1.65米,扎条马尾辫,体型又高又瘦,穿一件黄色的大衣,黑色丝袜,黑色高跟鞋)过来骂,蒋某1说对方的人说话语气过重。两桌人在吵着时,江某1从外面进来,站在我旁边,突然慢慢倒下去,大家才发现他左边脸有被划了一刀,左肋骨中了一刀大出血,流了地上一大滩。余某就马上打120,我们问餐馆老板有没有车,餐馆老板说有电动三轮车,我们几个同事把江某1抬上餐馆老板的电动三轮车,餐馆老板开电动三轮车韦,我和陈某跟着过去,拉到火村社区医疗服务站,医生对江某1进行抢救,抢救了约十几分钟,然后120救护车也过来了,对江某1继续进行抢救,抢救了约三十分钟,医生宣告江某1抢救无效死亡了。8、证人江某2(被害人弟弟)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江某1的身份信息。9、证人曾某(被害人妻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江某1的身份和家庭情况。10、证人杨某的证言:2015年12月4日晚上19点多,我与高鹏夫妇、XX夫妇、小伟夫妇、阿超、王先平夫妇、老陈(女)、王同旺(女)在萝岗区火村花厅一家川菜馆吃饭,吃饭过程中王某1打了个电话,但隔壁桌讲话非常大声,吵到了王某1,王某1就喊对方不要大声吵了,对方就有人说“操”,高鹏一听就火了,冲到他们那桌去,用手臂夹对方的脖子(我没有看见高鹏用工具。因为当时我是在高鹏和那个人的背面,所以具体高鹏有没有用工具我不确定),双方的人就劝开他们,老板娘也过来把高鹏拉到外面去。当时老板将高鹏他们拉到餐厅外面后,我到餐厅厨房里打了饭盒就走了,我出来餐厅后,没有见到一个老乡,接着我就走回家了。我不知道外面的情况。我没有看见高鹏用刀捅人,但对方应该是招商物流的员工。我是事后听火村里的“玉姐”说高鹏用刀捅死一个人。辨认笔录,经杨某辨认,指认出高鹏就是2015年12月4日晚一起在火村吃饭,后听说当晚用刀捅死了一个男子的人。(五)上诉人供述及辨认笔录上诉人高鹏的供述:2015年12月4日,我在广州市萝岗区火村四川餐馆门口用刀子捅死人开始逃亡,直到2015年12月18日13时许,我到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石岛分局投案自首。2015年12月4日19时许,我和外号叫“和尚”(王某1)、“财神”(袁某)、“胖子”(杨某)及惠某、三姨、英姐(李某2)来到萝岗区花厅的四川餐馆吃饭。大约是20时许,我们吃完饭喝完酒的时候,“和尚”(王某1)在打电话,而招商物流的那伙人也是因为喝酒,一直声音很大,我就冲着他们喊,叫他们说话小声点,在打电话。而对方一个穿招商物流衣服的男子就站起来说:“我们就大声了,怎么样”,我听到之后就火了,从桌子下面的装着水果的袋子里掏出一把水果刀站起来,冲过去并正面用手抓着他的衣服领口,用左手拿着水果刀架在对方骂人的男子脖子上,说:“你那么吊干吗?”接着双方的人把我们拉开,当时我和他说了些什么,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另外我是用哪只手拿刀的也记不清楚了。接着双方的人和餐馆老板就来劝架,把我们拉开了,我被推出了菜馆门口,之后我就顺手把刀子收了起来,并把刀子给了小伟,小伟接下刀子之后,过了一会又给了我,我就把刀子放到上衣口袋里了。期间,餐馆老板和招商物流的一个工人一起拉着我,我慢慢的也消了气。可是这个时候,餐馆又走出来三名工人,其中一名男子动手打了我头部两下。我当时又火了,就要冲过去打他,但是餐馆老板一直拉住我,我挣脱了他的阻拦,就从身上摸出刀子(我记不清楚哪只手拿刀),想吓唬一下那个工人,但那个工人还是一直在骂我,我当时脑子一热,就拿了刀子冲了上去,对着他上身,平手推出,捅了他一下。之后,我又被他们拉开了。之后我老婆梁乐某也从饭店里出来把我拉走了,走开之后,我就把捅人用的水果刀随手扔进餐馆前面的池塘里了。我在餐馆里把刀架在对方一名男子脖子上,但没有弄伤对方。我捅了对方那名男子一刀后,那名男子好像什么事都没有就走进餐馆里,但我感到害怕,扔了那把水果刀就跑了,后来听说被捅的那名男子死亡了。因为当时我喝了很多酒,记不清前后两人是否为同一名男子。在餐馆门外,除了我用刀捅人外,我不清楚还有谁参与打斗。当晚我所持得一把单刃尖头折叠式弹簧刀。该折叠式弹簧刀是单刃尖头,打开后长约16CM,宽度约3CM,比两个指头窄一些,刀刃约长8CM,米黄色的塑料刀柄,上述刀具我在案发当天下午15时许,我一个人在东区一地摊档以18元购买的,档口老板开始要价25元,经过讨价还价,当时是买来削水果用的。辨认笔录,经高鹏辨认,指认出其老婆梁乐某、三爷(即王某2)、三爷的老婆三姨(即钟广琼)、音姐(即李某2)、胖子(即杨某)、和尚(即王某1)的照片,当晚一起在东区花厅水塘边的川菜馆吃饭;辨认出“财神”(也叫“小伟”,即袁某),当晚其用刀捅伤招商物流工人时,袁某就在旁边,其没有看见袁某具体动作,在打架过程中,其将刀给了袁某,然后袁某又给回了他。(六)视听材料现场监控录像、审讯录像证实:(1)现场监控录像显示:2015年12月4日19时04分许,高鹏(监控黑白屏幕显示全身为银白色,身材较胖,空手)等人来到餐馆,并在餐馆门口聊天。之后高鹏与杨某(身穿黑色外套、灰色裤子)两人前往停车场拿酒,19时27分许两人拿酒和扎壶返回餐馆。20时20分03秒,高鹏被餐馆男老板伍某(银白色上衣、黑色裤子)和证人余某推出餐馆门口,随后高鹏走进餐馆。20时20分43秒又被餐馆男老板推出餐馆门口。接着被害人江某1、证人余某及高鹏的朋友袁某(全身灰白色,身材较瘦)走出餐馆门口并发生争吵,先是袁某踢了被害人江某1一脚,20时21分15秒高鹏(监控画面模糊可见其右手扯了一下右边后裤兜,摸出刀)冲过去与被害人江某1厮打(模糊看到高鹏持刀对着被害人江某1上身捅了一刀,被害人江某1用拳头回击了两拳,其中一拳打在嫌疑人高鹏头部,高鹏则又持刀划了被害人江某1脸部一刀,嫌疑人高鹏被拉开后有擦刀、收刀状),后袁某又踢了被害人江某1一脚。20时21分40秒,高鹏与袁某离开案发现场。被害人江某1低头看了下自己的左胸部位置,后走进餐馆。高鹏、伍某对监控画面截图的签认。(2)侦查机关对高鹏的审讯情况。对于上诉人高鹏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1、关于被害人过错问题,江某1在高鹏已走出餐馆准备离开时再次冲到餐馆门口追打高鹏的行为对本案激发矛盾存在一定责任,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高鹏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江某1存在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关于本案有无预谋、高鹏主观恶性的事实认定问题,本案李某1、伍某和余某证言证实高鹏与江某1发生争吵后打斗;监控录像亦证实了高鹏从身上摸出刀冲过去与江某1厮打的过程,当时高鹏持刀对着江某1上身捅了一刀后,江某1用拳头回击了两拳,其中一拳打在高鹏头部,高鹏则又持刀划了江某1脸部一刀;尸检报告亦证实江某1系因左胸部受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与高鹏供述的捅刺部位相符。高鹏的供述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监控录像及现场勘验笔录相互印证,证实了高鹏与被害人江某1因为口角冲突继而发生打斗、期间高鹏持刀捅刺被害人江某1的事实;本案系高鹏与被害人方某酒后口角发生冲突,不是高鹏有预谋、有准备地想剥夺被害人生命。原审判决已认定高鹏以上犯罪事实,亦已认定本案系事出有因、高鹏构成自首等情节,一审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高鹏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高鹏无期徒刑量刑适当,高鹏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以上述理由再要求轻判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3、关于高鹏的赔偿悔罪问题,尽管高鹏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意愿,但没有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实质性赔偿,亦未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高鹏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高鹏有赔偿意愿之悔罪表现、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4、高鹏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其他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高鹏目无国法,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高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高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高鹏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嘉忠审判员  林铠芳审判员  孙玟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自敏洪锐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