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8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竟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竟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942号原告:张竟辉,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20号。负责人:陈建年,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路,该公司职工。原告张竟辉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张竟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竟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张竟辉负担。审 判 长 朱 莉代理审判员 吴振宁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