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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奉银申请执行陈高飞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奉银,陈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陆奉银,男,侗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陈高飞,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陆奉银申请执行陈高飞人格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陆奉银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凭裁定书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国付(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