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曾东与曾利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东,曾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1796号原告:曾东,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银,四川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利君,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曾东与曾利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东因与被告曾利君达成和解协议、并收到约定款项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东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对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曾东负担。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叔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