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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池东铭与邓增进、赣州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东铭,邓增进,赣州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池东铭,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邓增进,男,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章民四初字第34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增进、赣州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位于于都县XX镇XX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他人所有,并非被执行人赣州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赣州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于都县XX镇XX村的国有土地予以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徐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洪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