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池东铭与邓增进、赣州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东铭,邓增进,赣州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池东铭,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邓增进,男,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章民四初字第34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增进、赣州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位于于都县XX镇XX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他人所有,并非被执行人赣州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赣州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于都县XX镇XX村的国有土地予以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徐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洪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