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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商榕与陈香华、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榕,陈香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榕,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香华,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金祥,福建世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XX,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商榕因与被上诉人陈香华、原审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商榕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商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东旭审 判 员 卢秋华审 判 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瑜书 记 员 邵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