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康凯、杨建鹤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康凯,杨建鹤,闫久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康凯,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建鹤,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共同委托代理人:谷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闫久伦,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代理人:韩善武,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康凯、杨建鹤与被申请人闫久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苏0707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凯、杨建鹤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原审原告在发回重审后提供的款项来源证明系银行的存取款明细,该证据材料未有银行盖章确认,是伪造的。特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6)苏0707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并裁定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康凯、杨建鹤提出原审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是伪造的,但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否定欠条证实的欠款事实的存在,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主张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康凯、杨建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淑进审判员 万方绪审判员 孟庆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 萍法律条文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