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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献县宏宇建材租赁站、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宏宇建材租赁站,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69号申请执行人献县宏宇建材租赁站,男,1969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十五级乡小营村,联系电话1383397****被执行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3号新宏基大厦献县宏宇建材租赁站申请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2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献县宏宇建材租赁站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2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费17815元不予收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