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汝照与李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汝照,李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李汝照,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万军,男,汉族。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对李汝照与李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佳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我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万军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申请执行费71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1)佳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雄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