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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倪同艳诉被告南京盾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黄雪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同艳,南京盾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黄雪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563号原告:倪同艳,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南京盾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葛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雪成,总经理。被告:黄雪成,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倪同艳诉被告南京盾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黄雪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倪同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同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同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家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少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