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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亮、邓娇娇申请执行吴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亮,邓娇娇,吴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亮,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5日,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邓娇娇,女,汉族,生于1988年12月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吴骥,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唐亮、邓娇娇申请执行吴骥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申请人237846.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执行费357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多方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吴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许宗贵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