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沭阳县宏大装运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宏大装运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24号原告:沭阳县宏大装运站,住所地沭阳县北京南路火车站内。法定代表人:姜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东,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洞庭湖138号。负责人:李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环城南路农行商住楼。负责人:潘云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捷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