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江与武汉金泽立仁物业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江,武汉金泽立仁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381号原告:郭江,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武汉金泽立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金泽雅都A栋1单元2号原告郭江与被告武汉金泽立仁物业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郭江负担。审判员 李迎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