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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财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武汉丰润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徐云彪工程有限公司、徐波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丰润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徐云彪工程有限公司,徐波,罗胜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228号申请人:武汉丰润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村烽火钢材市场A49号。法定代表人:余龙正。委托代理人:李循、李超,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徐云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C幢29层2918号。法定代表人:徐云彪。被申请人:徐波,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罗胜运,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武汉丰润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徐云彪工程有限公司、徐波、罗胜运名下银行存款1201619.5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余龙正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东方帝园8栋1单元7层1室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徐云彪工程有限公司、徐波、罗胜运名下银行存款1201619.5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二、查封担保人余龙正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东方帝园8栋1单元7层1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 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华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