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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被执行人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申请执行人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0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0281执1435号,执行标的为84182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并于2017年6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4087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00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