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智敏要求宣告袁景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智敏,袁景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民特9号申请人贾智敏,女,汉族,1953年5月22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人袁景春,男,汉族,1952年8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龙沙区。代理人袁淑芬(系被申请人的妹妹),女,汉族,1958年6月10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申请人贾智敏要求宣告袁景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贾智敏称,被申请人袁景春于2011年因患脑出血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右侧肢体不能正常行走,后于2016年11月2日脑出血复发在齐齐哈尔中医医院康复科住院治疗,因无法正确表达意志和辨认自己的行为,故向法院申请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代理人袁淑芬称,同意宣告被申请人袁景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被申请人袁景春生病卧床,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同意指定贾智敏为袁景春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袁景春,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520805143X,男,汉族,1952年8月5日出生,现在齐齐哈尔中医医院康复科进行治疗,与被申请人贾智敏系夫妻关系。经齐齐哈尔市第一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袁景春现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袁景春景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贾智敏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袁景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贾���敏为袁景春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慧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