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熊字与刘志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字,刘志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953号原告:熊字,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刘志岗,住河北省海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原告熊字与被告刘志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志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熊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字撤回对被告刘志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熊字承担。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雅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