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杉杉鸿志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桑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杉杉鸿志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桑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杉杉鸿志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365466-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三路6号202室。法定代表人:潘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珀,法务主管。被执行人:上海桑秀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677627595XU)。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072号A002室。法定代表人:符建强,经理。本院在执行浙江杉杉鸿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桑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桑秀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杉杉鸿志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款1699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杉杉鸿志进出口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戴 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