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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齐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终228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伟,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2013年6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豫1723刑初3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齐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月的一天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齐伟在平舆县城粮丰宾馆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老黄皮(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获利25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郭某证言、平舆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自首材料、平舆县公安局西洋店派出所到案经过、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齐伟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齐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诉人齐伟的上诉意见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一审一致,且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齐伟提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齐伟虽有自首、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但又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齐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量刑幅度内依法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齐伟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峰审判员 薛运魁审判员 翟冰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