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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徐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徐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81执34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路57号。负责人:宋恩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国明,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国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国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国明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双方当事人就此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据职权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峰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姚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