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10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李非非,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家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士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