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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10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李非非,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家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士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