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彭涵湘与周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涵湘,周晶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015号原告:彭涵湘,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晶玲,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彭涵湘与被告周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彭涵湘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涵湘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涵湘负担。审 判 员 刘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