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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彭涵湘与周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涵湘,周晶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015号原告:彭涵湘,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晶玲,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彭涵湘与被告周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彭涵湘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涵湘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涵湘负担。审 判 员  刘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