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州顶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德宝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顶科精密机械有限公,王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6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顶科精密机械有限公。法定代表人:刘文沛。委托代理人:李克彬,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敏,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德宝。申请执行人苏州顶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德宝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原告苏州顶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宝确认苏E×××××小型轿车归被告王德宝所有,原告苏州顶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协助被告王德宝办理上述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王德宝支付原告苏州顶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10万元,该款项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原告苏州顶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要求被告返还其他设备尾款。三、原告苏州顶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宝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09年2月15日签订的《公司合作协议书》,双方就该协议合作事宜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顶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金额微小,本院已依法予以额度冻结,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2、被执行人王德宝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一辆(已抵押),因车辆抵押权的数额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属无益拍卖,申请人同意暂不申请评估拍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的委托调查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