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73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第一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367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应佳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辉,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鸿,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第一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喻汉东。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第一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315165.3、名称“纵向双轮车体”】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邓永军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胡艳萍书 记 员  赖浩榕 关注公众号“”